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威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東海 被告得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
號2樓,業據原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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