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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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抗告人 湯桂賢 相對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3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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