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