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25號
原   告 TOBIJOSEMORALINA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被   告  廖陳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鎮○○巷0000號,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居留證上,原告
之居留事由為「外勞-廖陳家琪宅」,居留地址則同被告地
址,足認本件當事人間所合意之債務履行地應為上開地址,
其管轄法院均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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