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送達代收人 魏至平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夏明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