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九號、第二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乙○○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現因腦中風後,半身癱瘓、語言不清,無法正確回答問題,依病情判定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等情,有中英醫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九十一)中益字第○四七號函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說明,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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