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7號聲請人 吳文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屏東縣內之低收入戶,並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南州鄉民國104年1月19日屏府社工字第10401900000號低收入戶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以為釋明,又衡酌其訴訟事件尚待法院審理始知其勝敗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