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智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智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益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933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士交簡字第524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益彰明知「BT」(BitT
orren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toPeer,P2P)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protocol),而「BT軟體」係泛指各種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安裝該等軟體之電腦,就BT協定及功能而言,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檔案,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然而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須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復明知不應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於網際網路下載及公開傳輸著作,竟於民國104年3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號
3樓住處,利用電腦以IP位址「122.116.90.253」連上網際網路後,下載不詳人士所製作之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擁有網路重製及公開傳輸專屬授權之電影「宅男慢半拍」視聽著作之BT種子檔案後,擅自以BT軟體開啟該BT種子檔案,以下載(重製)該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並同時以BT軟體公開傳輸同一視聽著作內容,而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采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許益彰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采昌公司告訴被告許益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采昌公司於104年9月11日上午以書狀送達對被告許益彰所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撤回告訴狀予本院,為撤回對被告許益彰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等情,此有告訴人采昌公司所立具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
104年度士交簡字第524號刑事卷第6頁)在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