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55
7號、109年度偵字第33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重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重光明知無意亦無能力支付車資或償還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 蔡欽庭 等人陷於錯誤,而詐取及詐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及借款。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重光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欽庭、 周永盛茅家豪 (原名 茅廉羣 )、 謝鈺銘陳益 章、 彭偉華 、被害人 郭永城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參考)。查本件被告所詐得現金部分,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詐得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之利益。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
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分別係基於一個犯罪意思決定,在同一犯罪計畫中為之,各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而均屬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各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①民國100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②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3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
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19號駁回上訴確定;③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8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59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⑧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0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①至⑦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與⑧案接續執行後,於105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
3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7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多係詐欺取財罪,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然其於本案又犯詐欺罪,足見其有一定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其所犯之罪之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經核仍有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尋正途獲取財物,為牟得非分之財
及不法利益,並利用他人善意,填己慾壑,而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造成一定之財損,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所為均應予非難,暨念其犯後坦認犯行、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犯行,分別詐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現金借款及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然上開借款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車資無從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是就上揭詐取借款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上揭詐得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因該不法利益之性質無從諭知沒收,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犯罪所得│主文│││被害人││││├──┼────┼───────────────────────────────┼──────┼─────────┤│1│蔡欽庭│陳重光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1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49分│1.借款5,900│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許,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招攬蔡欽庭所駕│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並要求乘車至桃園市桃園區聖保祿醫院,││3月,如易科罰金,││││並於搭乘期間向蔡欽庭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云云,致│2.車資1,360│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蔡欽庭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元│1日。││││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載送服務利益。││號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2│周永盛│陳重光於108年5月28日下午2時16分許,在新北市○里區○○路○段│1.借款1,000│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430號,招攬周永盛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要求乘車至│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桃園市桃園區聖保祿醫院後,向周永盛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3月,如易科罰金,││││償問題,並保證繳費後,會搭周永盛之車輛返回及還款云云,致周永盛│2.車資900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出借右││1日。││││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因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服務利益。││號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3│ 茅亷羣 │陳重光於107年6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6月2日,業經檢察官│1.借款3,200│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當庭更正)上午1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招攬茅亷羣│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不詳,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3月,如易科罰金,││││)計程車,要求乘車至桃園市桃園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到上址後陳│2.車資1,315│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重光下車,復又上車指示茅亷羣前往臺北市○○區○○路○○號,其於途│元│1日。未扣案如左列││││中向茅亷羣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致茅亷羣誤認陳重││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出借右列款項,││得沒收,於全部或一││││並載陳重光返回桃園市桃園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嗣陳重光下車後未││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返回,因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4│謝鈺銘│陳重光於107年6月23日下午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1.借款6,000│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招攬謝鈺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要求乘車至桃園市│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桃園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其於途中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3月,如易科罰金,││││償問題,並保證繳費後,會搭謝鈺銘之車輛返回及還款云云,致謝鈺銘│2.車資925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出借右││1日。││││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因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服務利益。││號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5│ 陳益章 │陳重光於107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1.借款3,127│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地招攬陳益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要求乘車至桃園│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市桃園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其於途中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3月,如易科罰金,││││賠償問題,並保證繳費後,會搭陳益章之車輛返回及還款云云,致陳益│2.車資1,200│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章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出借│元│1日。││││右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因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送服務利益。││號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6│郭永城│陳重光於107年7月23日下午3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306│1.借款3,780│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號,地招攬郭永城所駕駛之計程車,要求乘車至桃園市桃園區衛生福利│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部桃園醫院,其於途中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並保證││3月,如易科罰金,││││繳費後,會搭郭永城之車輛返回及還款云云,致郭永城誤認陳重光有支│2.車資1,200│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出借右列款項,嗣陳重│元│1日。││││光下車後即小跑步離去未返回,因而詐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服務利益。││號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7│彭偉華│陳重光於107年8月26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1.借款2,020│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地招攬彭偉華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要求乘車至桃園市桃│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園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其於途中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償││3月,如易科罰金,││││問題,並保證繳費後,會搭彭偉華之車輛返回及還款云云,致彭偉華誤│2.車資800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出借右列││1日。││││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因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務。││號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追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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