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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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08號附民原告 陳國恩 被告 楊肅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6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其陳述略稱:引用原告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9號傷害案件之陳述。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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