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浚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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