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8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維力食品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8月15日│67,18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北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