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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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應更正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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