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6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建宏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惟被告潘建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