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蕙蘭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1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