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聲字第6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屏簡聲字第6號聲請裁定供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聲字第6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屏簡聲字第6號聲請裁定供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