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交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正中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於108年9月17日具狀向本院表示:其已於108年9月5日前往越南工作,預定於同年12月10日返台,無法於本院既定之日期前來開庭,祈請本院改期傳喚等語,並提出護照影本1份為佐。本院為讓上訴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李璧君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