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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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蘇姿伃上列聲請人與 柴緯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立之現金借支單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惟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之金額僅28萬元,故請陳明其中2萬元是否為利息之預扣。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