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繼鈞 上列聲請人與 陳德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德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為「維★」,非陳德維;存摺明細之匯款紀錄,亦無從得知匯入之帳號為陳德維之帳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