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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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 莊蒨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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