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 張育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下同)40,5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及得自民國110年5月16日起算利息。(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委任吳子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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