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威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威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威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