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務人 張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