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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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淑華於112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淑華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49545元,但於114年7月1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5555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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