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87號債權人 許水滿 債務人 李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