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陳銘鴻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清水法官蔡直青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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