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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