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
原告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
捌仟捌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壹拾柒元玖角,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角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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