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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