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43號聲請人 詹呂阿鳳 訴訟代理人 詹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度除字第7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