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確定,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