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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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江綾綢 被告 黃玉婷
潘煌仁 夏建華 廖國雄 林逸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黃玉婷、潘煌仁、夏建華、廖國雄、林逸風因詐欺案件(
100年度訴字第318號),經原告江綾綢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