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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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2號聲請人 蕭文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2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瑞鎰電機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100年11月25日│120,800元│UI0000000│││限公司 林泰炫 │東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