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劉素瓊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