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 鄭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李美 、 鄭家鈺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此部分應徵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