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到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6月2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60048183號函准假釋,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