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甲○○原告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