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2號債權人 康禎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小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盛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住所地為苗栗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轄區,
非本院管轄,請於繳納裁判費前,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