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岷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岷沂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0年9月28日裁定就其所犯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3暨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0年1月25日確定,本院認為該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部分,應予撤銷。至原裁定所述其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非本裁定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