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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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黃燕秦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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