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728元,
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