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權收益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265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鄭傳景 管理人 鄭南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給付派下權收益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