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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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金葱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