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張文寬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五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