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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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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