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