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林春媛 被告壬○○
癸○○己○○戊○○訴訟代理人 吳美鳳 被告丑○○法定代理人 張美桂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貽烈 被告甲○○○
庚○○辛○○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