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重上更㈠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
己○○ 楊慶 辛○○楊慶庚○○楊慶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壬○○○ 楊右 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訴人戊○○
子○○丑○○丁○○○吳乙○○ 吳龍 丙○○吳龍甲○○ 吳龍右 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兩造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己○○、癸○○、辛○○、庚○○、壬○○○承受及續行上訴人 楊慶章 部分之訴訟。
應由己○○、癸○○承受及續行上訴人 楊陳雪花 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於得承受其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楊陳雪花、楊慶章係夫妻關係,二人分別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及九十年十月二十日死亡,育有己○○、癸○○二名子女,楊慶章生前另與壬○○○生育辛○○、庚○○二子,並於楊陳雪花死亡後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與壬○○○結婚等情,有戶籍謄本可證。是楊陳雪花死亡時,己○○、癸○○與楊慶章等三人為其繼承人;楊慶章死亡時,己○○、癸○○、辛○○、庚○○、壬○○○等五人為其繼承人,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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