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林啟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泰銀行)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
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再於99年5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鑫富發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鑫富發資產管理公司),鑫富發資產
管理公司再於103年1月2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更名前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
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因遷離
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
籍,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