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7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5002783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5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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